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甲000000000000請求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依據。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