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選任辯護人林春發被告泉豐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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