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查據自訴人於自訴狀所載本件被告(未載年籍、身分證字號)之戶籍地為台北市○○○路○段,居所為台北市○○路○○號一樓(金順發牛肉店),而其犯罪地即自訴人女兒 黃怡菁 又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一百八十八號八樓墜下身亡,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未經自訴人聲明,毋庸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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