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告 黃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列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宗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