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5號
原告 程歆淳
被告 李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文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宣告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程歆淳、邱明驥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