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5號

原告 程歆淳

邱明驥

被告 李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文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判決宣告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程歆淳、邱明驥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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