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呂耀如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耀仁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