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原告 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被告優爾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錦盛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