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1號再審原告 詹招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富瓏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再審被告鄧富瓏、 鄧秋珍 、 鄧秋雲 、 鄧秋美 、 鄧瑞娥 、鄧瑞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