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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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就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
851號違反保護令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紀龍年調解委員陳忠勝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忠勝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當場收受被告道歉之意思表示,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紀龍年法官陳君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