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883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下午12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肆萬元整。
二、聲請人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