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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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YOSUKEMATSUNOBU上列原告與被告張 昱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