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告 李秋涼
李健銘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