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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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於高雄市○○區○○○街○○○號(即高雄市
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資料在卷足佐,足認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為
上址,以此址視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參以
原告提出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第19條管轄約款內容記
載為空白,並未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容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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