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鄭凱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又本院已於95年11月17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蘇嫊娟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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