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47號原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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