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