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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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理人 蕭瑜玲 右原告與被告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