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如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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