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暐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8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家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100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17日對被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4號案件審理中。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於本院100年11月29日訊問時表示請准被告交保等語,所執理由與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述相同,且未提出新事證,本院業於10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理由中敘明,茲不另贅析。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