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03號聲請人 林惠美 相對人 陳進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陳進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