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連正德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連正德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連正德之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以釋明連正德之繼承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連正德之繼承人均業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6年度繼字第2335號函在卷可稽,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