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1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 李國章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9年7月20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P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李國章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99年7月20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P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前經本院於100年3月21日,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茲該刑事訴訟案件業已因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是上開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