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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