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9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4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以:甲○○係 彭郁淇 之子,緣彭郁淇與 蘇香蘭 間,前因不動產登記之事發生糾紛,蘇香蘭乃於民國96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前往新竹縣○○鎮○○路○○○號「淇郁地政士事務所」責問彭郁淇,於爭吵之際,彭郁淇取出錄音機錄音,蘇香蘭則上前欲予以阻止,甲○○在旁見狀,可預見出手撥開年紀較大之蘇香蘭,可能使其跌倒受傷,仍基於不確定之傷害犯意,以右手撥開蘇香蘭之身體,致蘇香蘭跌坐在電風扇上,受有右脛骨撕脫傷、腰椎滑脫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蘇香蘭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法庭法官林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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