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莊琇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95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及於2、94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133期,月付金金額自第一期至倒數第二期,依借款額度之2%計算,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相關費用,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上開借款尚欠合計290,92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權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8,701元│95年12月28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1││償日止│││││││││││├─┼─────────┼──────────┼──────┼──────────┼──────────────┤││222,219元│96年5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18.25│9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償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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