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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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佑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佑昌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佑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645號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復經證人證述在卷,另有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已自陳未居住於戶籍址,平日居住於公園,且無家人可供聯絡等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另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復為本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9月10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續執行拘役59日之刑期,此有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