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朱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40,179元,1.其中106482元,自9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2.其中233,697元,自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40,179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6,482元│95年12月2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33,697元│96年3月20日起至│百分之15│96年4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