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曾進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5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息20.00%計付。債務人並於94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46,171元(如附表),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9,910元│95年11月2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46,261元│96年4月17日起至│百分之15│96年4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