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欣 律師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