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志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遠於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路○○○號。
理由被告許志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經核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