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豪君選任辯護人黃雅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 秀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陳 蔣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2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9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642號、98年度偵字第11689號、第1816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王豪君、 陳彥秀 、 陳蔣 儒部分均撤銷。
王豪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偽造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署名共壹佰捌拾貳枚、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彥秀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蔣儒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如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五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柒枚、偽造署名共壹佰零柒枚、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編號
九、編號十一、編號十二、編號十四、編號十五、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一,及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王豪君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與陳蔣儒、 張耀宇 (由檢察官另行偵處)、張竣源(已判決確定)、及綽號「 小林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下簡稱「小林」)等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詐騙集團,基於犯意聯絡,由張耀宇、張竣源、「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將人頭之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負責偽造薪資證明文件後,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俟金融機構核准後,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陳蔣儒負責刷卡套現,王豪君負責刷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張竣源、「小林」等共同朋分花用,渠等接續所為如下:
㈠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黃宏 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 黃宏明 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交付陳蔣儒, 陳蔣儒復 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 商業 銀行 申辦「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陳蔣儒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㈡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無正當職業,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宏明之名義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又在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房屋貸款之意,而偽造借款申請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切結書、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借據(起訴書漏載),再持以向板橋市農會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七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板橋市農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張耀宇取得。
㈢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羅 玉朋 並未在 傑宇 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羅玉朋 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羅玉朋勞工保險卡,以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以羅玉朋之名義,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㈣王豪君、管 隨芝 (已判決確定)均明知 管隨芝 並未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管隨芝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管隨芝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管隨芝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管隨芝,由管隨芝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四十六萬三千三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所撥款項則由王豪君取得。
㈤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以陳彥秀名義,持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彥秀遂未得財。
㈥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 萬泰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 萬泰商 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㈦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羅玉朋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未得財。
㈧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遂未得財。
㈨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 劉斯 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劉斯聖 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劉斯聖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王豪君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㈩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由王豪君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劉斯聖之名義向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 洪堡淇 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代辦信用貸款為名,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洪堡淇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所取得之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五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六萬元,再由王豪君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共計刷卡六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陳彥秀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等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二十二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所撥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及王豪君因辦理貸款成功所取得之費用外,餘則由陳彥秀取得。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黃宏明勞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羅玉朋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漏載)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前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聖之名義向 遠東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 嘉政 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張嘉政 (原判決誤載為劉斯聖,應予更正)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原判決又誤載為劉斯聖,應予更正)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共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與辦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嘉政勞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取得之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黃宏明勞工保險卡,表示黃宏明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繼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以黃宏明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劉斯聖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聖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吳 德成 並未在 耀鵬 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吳德成 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吳德成勞工保險卡,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五千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陳蔣儒以代辦信用貸款為詞,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洪堡淇勞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蔣儒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 蘇光園 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蘇光園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王豪君負責刷卡消費,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吳德成勞工保險卡,表示吳德成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吳德成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陳 建安 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陳建安 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建安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陳建安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陳蔣儒均明知 張金 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 金寶 之同意或授權,由王豪君利用幫 張金財 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 張金寶 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張金寶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刷卡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林 泊蔚 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 林泊蔚 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刷卡九萬九千二百零六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林泊蔚之署名,表示林泊蔚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彥秀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繼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陳彥秀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翁 明棟 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 翁明棟 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翁明棟勞工保險卡,表示翁明棟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隨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翁明棟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楊 永福 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 楊永福 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楊永福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楊永福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楊永福勞工保險卡,表示楊永福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申辦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楊永福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表示楊永福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共計刷卡八萬零七百五十四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楊永福,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建安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續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陳建安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九日止共計刷卡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陳建安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建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陳建安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遠東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陳建安,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二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一千四百零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張耀宇、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翁明棟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翁明棟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翁明棟之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翁明棟勞工保險卡,表示翁明棟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翁明棟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翁明棟,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小林」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林泊蔚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辦所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林泊蔚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張金寶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始未得逞。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張金寶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八月止共計刷卡十萬二千一百三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
王豪君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資料及戶籍謄本後,再以不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張金寶勞工保險卡,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持前開辦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耀宇始未得逞。
王豪君、陳彥秀均明知陳彥秀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彥秀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表示陳彥秀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與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陳彥秀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陳彥秀始未得逞。
王豪君、「小林」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林泊蔚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表示林泊蔚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及辦得之勞工保險卡等,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王豪君再持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於九十七年三月間共計刷卡八萬四千四百一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林泊蔚。
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核發之蘇光園勞工保險卡,表示蘇光園在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前開領得之勞工保險卡、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以蘇光園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陳蔣儒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王豪君則負責刷卡消費,陳蔣儒、王豪君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九千九百八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王豪君、小林、陳蔣儒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又在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信用貸款之意,而偽造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貸款額度八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王豪君,再由王豪君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又在現金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並填寫黃宏明在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之虛偽資料,表示黃宏明申辦現金卡,有薪資收入之意,而偽造現金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現金卡額度三萬元,王豪君再持前開現金卡刷卡套現,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現金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撥款項則由王豪君、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王豪君、 徐茂松 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徐茂松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徐茂松,由徐茂松於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徐茂松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表示徐茂松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交付張竣源、徐茂松,由張竣源、徐茂松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屋貸款,均足以生損害於淡水鎮農會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尚未完成對保手續,因而並未核准,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始未得逞。
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均明知徐茂松並未在金肯有限公司
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徐茂松將其身分證件交付王豪君後,再由王豪君以不詳方式偽造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表示徐茂松在金肯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將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交付張竣源、徐茂松,由張竣源、徐茂松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房屋貸款額度二百五十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惟因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未辦理抵押權設定而未撥貸故未得逞(起訴書誤認為由王豪君、張竣源、徐茂松共同朋分花用)。
二、迨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中正路四五五號七樓之十一,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陳蔣儒,並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芝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三芝區,下同)樂全街一三二號十樓,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王豪君,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管隨芝、張竣源、徐茂松等之供證相符,並有如附表十五所示之證據清單之人證、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在卷可參及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彰化銀行城內分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彰城內第0000000號函、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彰城內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共同被告徐茂松相關貸款資料等件存卷可憑。俱徵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證人洪堡淇於本院結稱:伊於偵查中曾表示把資料交給陳蔣儒是為了要請他幫伊辦理小額信用貸款,伊當時經濟上出了問題,陳蔣儒與伊朋友間是好友關係,伊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陳蔣儒,伊的那個朋友名字,伊已經忘記了。伊請陳蔣儒申辦之信用貸款,有簽立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契約,但是錢沒有下來等語(見本院100年9月20日審判筆錄)。除徵表被告陳蔣儒係以代辦信用貸款為詞,取得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外,亦顯示洪堡淇並未授權被告陳蔣儒等代辦信用卡,遑及將辦得之信用卡交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刷卡使用。證人張嘉政於本院結稱:伊綽號 小仇 之友人說要幫伊去看看可不可以辦理信用卡,所以伊將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新光銀行存摺影本交給小仇,請他幫伊申辦信用卡,但是後來他就將資料全部還給伊,他說伊已經有辦過了,所以沒有辦法辦理,所以伊就將資料拿回來,沒有託他辦理了等語(見本院10
0年9月20日審判筆錄),殊無從資為其曾經授權或同意被告王豪君使用其名義及證件之論據。
三、證人張金財於本院結稱:張金寶罹患癲癇,無法照顧自己,其證件從小都是伊父親保管的,伊父親過世後就由伊弟弟張金國(100年農曆8月17日已過世)幫他保管,現在則由伊保管。張金寶身分證件並無遺失,94、95年期間伊朋友介紹伊跟王豪君認識(當庭指認在庭被告王豪君)辦理車貸,他陳稱辦理銀行車貸需要作保,伊便提供張金寶之年籍資料及張金寶全戶戶籍謄本給王豪君,但他辦理好之後沒有將資料還給伊,私自又拿伊哥哥張金寶之資料去辦理信用卡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4日審判筆錄)。足見張金寶並無自理生活及工作之能力,被告王豪君係利用為張金財辦理汽車貸款之機會,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個人資料及戶籍謄本供本件犯罪之使用甚明。又證人楊永福、林泊蔚等於本院具結證稱不曾委託他人代辦信用卡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4日審判筆錄),顯然堅決否認與本件被告等有何關連;證人羅玉朋於本院結稱:伊於去年(96年)有前往臺北縣樹林市○○路○○○號14樓過,就是拿伊的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等資料前往申辦信用卡,伊於96年10月去過,去詢問說信用卡有無核發下來。伊是為了申辦信用卡而交付身分證給他人,只有在臺北縣樹林市○○路○○○號14樓見過被告王豪君,當時是要找他拿回伊之證件,伊辦卡的時候沒有見過他,證件是伊向 阿花 要回來的,王豪君是不是就是阿花,事隔已久,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100年10月18日審判筆錄),僅足證明證人羅玉朋曾委託他人代辦信用卡,不能據以推斷其有何授權或容任他人持其證件及使用其名義,偽造何文書及詐害何人意思及行為。證人蘇光園於本院結稱:伊不曾使用信用卡,76、77年間我們三兄弟有一間房子,兄弟中有一人因為吸食毒品缺錢,於96、97年時請人家辦理貸款,但不是以辦理信用卡來貸款,如果是以信用卡來貸款的話,伊是不同意的。伊不曾見過王豪君,亦未透過王豪君辦理任何貸款或信用卡等語(見本院100年11月8日審判筆錄),亦係否認與本件被告等有何關連。以上證人之證言均不能執為有利於被告事實認定之依憑甚明。
四、綜上,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人偽造署名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惟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手法、模式反覆為之,當係基於單一整體犯意接續所為,各個舉動無非其整體犯罪行為之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為已足。被告王豪君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之各犯行,或與被告陳蔣儒、陳彥秀、共同被告張耀宇、管隨芝、徐茂松、張竣源、「小林」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各該行為之共同正犯。被告等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係數罪併罰關係,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王豪君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0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所為,間或有偽造勞工保險卡之行為如附表十六所示,因 認渠 等尚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惟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十三名被保險人,確係以傑宇興業有限公司或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有勞工保險局100年5月11日保承資字第10010181450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62頁至第275頁)。足見被告王豪君辯稱如附表十六之人均係由伊辦理勞工保險,伊所行使之勞保卡都是真的,因為公司是伊買來的,所以他們真的有加保,不過他們沒有在那邊上班等語(見本院99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應可信實。從而被告等所行使之勞工保險卡,應為申辦所取得者,形式上為真正,並無偽造之情形,應不能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名相繩。又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足見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之投保,有查核之權責,非一經申請,即須登載照辦,無核實之義務,是被告王豪君之投保縱有不實,亦不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茲以被告等此部分所涉罪嫌,與前開經論罪部分間,依起訴事實倘若成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七、原審以被告等事證已明,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等所為並不該當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原審未予詳查,遽予科處被告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違誤。被告王豪君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被告陳彥秀提起上訴,徒求輕判,及檢察官對被告陳蔣儒提起上訴,指原判決有應併審之事實,漏未裁判,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部分詳後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指,仍應就上訴效力所及部分即關於被告王豪君、陳彥秀、陳蔣儒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王豪君、陳蔣儒、陳彥秀等人均正值青壯,身體健全,竟不謀正途獲取金錢或滿足所需,竟分別或共同以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行徑冒用被害人黃宏明、羅玉朋、劉斯聖、洪堡淇、張嘉政、吳德成、蘇光園、陳建安、張金寶、林泊蔚、翁明棟、楊永福之名義或偽以自身有資力之證明,分別申辦特約商店、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以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略見悔意,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及參與犯罪事實之多寡及情節程度輕重、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彥秀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但被告等所為跨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後,無從據以減刑。末查,被告陳蔣儒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本件中因囿於貪念,致罹刑典,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積極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有上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款證明一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附卷可稽,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等物,因各均已行使交付予各該被害人銀行,已非被告等人所有,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該等偽造私文書上之被告王豪君、陳蔣儒等人所偽造之印文及署名(陳蔣儒共犯部分另列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五),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編號九、編號十一、編號十二、編號十四、編號十五、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一,及附表十四所示之物,係被告王豪君或陳蔣儒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所示之物,係被告王豪君、共同被告管隨芝所有、供共犯本件上揭犯罪事實一、㈣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三之物,係王豪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至編號十八所示之物,係被告王豪君與共同被告張竣源、徐茂松所有供共犯本件上揭犯罪事實一、至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無滅失情事,是該等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及其上所偽造之印文及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陳蔣儒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亦無向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下稱臺灣歐利克公司)之策略聯盟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下稱華南銀行龍江分行)辦理購車貸款新臺幣(下同)58萬元,竟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宏明」之不詳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6年間,由陳蔣儒佯向洪堡淇表示願代其辦理信用貸款手續,進而取得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嗣由「黃宏明」於96年8月20日偽造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連同陳蔣儒所交付之洪堡淇身分證件,持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洪堡淇之勞工保險,用以取得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之勞工保險卡,證明洪堡淇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再由陳蔣儒於96年11月12日,趁洪堡淇輕率、無經驗又急於辦理信用貸款之際,騙取洪堡淇在「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本票暨授權書」上簽名,連同其偽造之臺灣歐利克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持之向華南銀行龍江分行辦理上揭購車貸款,致華南銀行龍江分行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撥付予陳蔣儒、「黃宏明」用以購車,陳蔣儒、「黃宏明」並將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變賣朋分以牟利,嗣後華南銀行龍江分行因無法收得前揭貸款之分期款項,而將上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轉讓予臺灣歐利克公司,故生損害於洪堡淇、臺灣歐利克公司及勞保局對於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蔣儒尚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因與已起訴部分罪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審酌,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經查:
㈠訊據被告陳蔣儒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洪堡淇購車
及將車輛典當借款,均出於洪堡淇之意,伊僅居間介紹當鋪等語。
㈡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由洪堡淇以十五萬元價格,讓渡予 黃威騰 ,有流當品讓渡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
㈢證人 周妍 如證稱:洪堡淇購車貸款,係由伊承辦,伊是歐利
克公司之職員,並有一位華南銀行職員一起參與對保,伊是先打洪堡淇手機與其聯絡,與其確認身分證資料,並確認有無貸款意願及購買車子之車型資料,然後到其工作地點臺北縣樹林市○○路○○○號與洪堡淇進行對保,當時有伊與洪堡淇及華南銀行一位對保人員,洪堡淇當場提供身分證正本,由伊至便利商店影印後,製作身分證影本(即卷附身分證影本),洪堡淇並在申請人簽名處簽名,當場並遂有填寫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且在底下簽名並蓋章,還有填寫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此份下方僅請其蓋章,並填寫一份本票暨授權書,本票暨授權書的二個簽名也是其所親筆簽名。對保當日有親眼見到洪堡淇本人,也是其本人親自與伊辦理。當日伊有很明確與其確認購賣車輛3670-GV之車型資料,而其也確認無誤後,親自將身分證正本交付給伊,請伊拿去車行辦理過戶,所以本件是因購買車輛而辦理貸款的這件事洪堡淇應該是很清楚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5151號卷第64頁至第65頁)。證人 黃伊瑩 亦證稱:伊當時隨 周妍如 辦理對保,那時伊坐在周妍如的車子一同到樹林便利超商那邊與洪堡淇對保,當時伊人在車上未下車,只有 周和洪 在對保。周妍如所影印之證件與便利商店內對保之人看形體跟輪廓是同一人等語(見98年度偵續字第171號卷第93頁)。
足徵洪堡淇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由其自己辦理對保及貸款,應係出於己意無疑。
㈣證人 張凱富 雖證稱:96年11月9日陳蔣儒和他的朋友共二人
,一起到上越汽車來看車,他們是說幫朋友看車,但是沒有提到是幫何人看車,看中了系爭車輛,要簽訂汽車託售合約書即買賣契約,當初陳蔣儒說因為要買的人沒有辦法來,只是幫朋友看車而已。但是因為必須簽合約書,所以當天陳蔣儒有說過幾天再簽合約書。後來隔幾天他們才叫另一位柯騰凱簽這份合約。所以這份汽車託售合約書的購買人才會為柯騰凱。而且簽約當日,柯也付了二千元的訂金。交車時由陳蔣儒來取車,其於96年11月12日來取車的。但是來取車的人應該有二人,而且交車之後我們必須簽立保固內容同意書,以證明我們有把車交給客戶,所以當日我們把車交給陳蔣儒,並且請陳蔣儒在保固內容同意書上簽名。同意書上洪堡淇的簽名是陳蔣儒代為簽的。整個看車、購車、交車的過程中,伊都沒有跟洪堡淇接觸過。也沒有看過洪堡淇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5151號卷第90頁至第92頁)。惟洪堡淇既自己辦理對保及車貸,則其未親自取車,尚難遽認其間有何蹊蹺,參照前開事證,至多僅足推斷洪堡淇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取得與處分有所合意。難以遽認洪堡淇因輕率、無經驗又急於辦理信用貸款之需,遭騙取在「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本票暨授權書」上簽名,及有何偽造文書之情事。
㈤又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之投保,有查核之權責,非一經
申請,即須登載照辦,無核實之義務,已如前述,是被告陳蔣儒就洪堡淇之投保勞工保險,其間縱有不實,亦不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綜上,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陳蔣儒犯嫌,非
唯犯罪型態與已起訴部分有別,且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即難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究,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無理由,並應就併辦部分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靜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申請表│││├──┼────────────┼───────────┼───┤│2│特約商店匯款第三人連帶保│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證約定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二枚││││合約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別約定│偽造「黃宏明」印文三枚││││事項暨同意書│││├──┼────────────┼───────────┼───┤│5│借款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印文一枚││├──┼────────────┼───────────┼───┤│6│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印文二枚││├──┼────────────┼───────────┼───┤│7│切結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印文三枚││├──┼────────────┼───────────┼───┤│8│建物無保存登記切結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印文一枚││├──┼────────────┼───────────┼───┤│9│自動轉帳約定條款委託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印文一枚││├──┼────────────┼───────────┼───┤│10│借據│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印文六枚││├──┼────────────┼───────────┼───┤│11│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12│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四枚││├──┼────────────┼───────────┼───┤│13│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二枚││├──┼────────────┼───────────┼───┤│14│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三枚││├──┼────────────┼───────────┼───┤│15│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16│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四枚││├──┼────────────┼───────────┼───┤│17│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18│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19│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2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二枚││├──┼────────────┼───────────┼───┤│21│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22│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23│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24│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25│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26│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一枚││├──┼────────────┼───────────┼───┤│27│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28│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一枚││├──┼────────────┼───────────┼───┤│29│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30│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二枚││├──┼────────────┼───────────┼───┤│31│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32│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二枚││├──┼────────────┼───────────┼───┤│33│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四枚││├──┼────────────┼───────────┼───┤│34│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35│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36│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37│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翁明棟」署名二枚││├──┼────────────┼───────────┼───┤│38│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楊永福」署名二枚││├──┼────────────┼───────────┼───┤│39│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4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五枚││├──┼────────────┼───────────┼───┤│41│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四枚││├──┼────────────┼───────────┼───┤│42│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翁明棟」署名三枚││├──┼────────────┼───────────┼───┤│43│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44│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45│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46│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47│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三枚││├──┼────────────┼───────────┼───┤│48│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四枚││├──┼────────────┼───────────┼───┤│49│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三枚││└──┴────────────┴───────────┴───┘┌───────────────────────────────┐│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備註│├──┬────────────┬───────────┼───┤│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1│2007/06/25家樂福-樹林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25,980元之簽帳單│││├──┼────────────┼───────────┼───┤│2│2007/06/23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4,400元之簽帳單│││├──┼────────────┼───────────┼───┤│3│2007/07/01崧悅汽車旅館NT│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4,390元之簽帳單│││├──┼────────────┼───────────┼───┤│4│2007/07/01家樂福-德安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735元之簽帳單│││├──┼────────────┼───────────┼───┤│5│2007/07/07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19,450元之簽帳單│││└──┴────────────┴───────────┴───┘┌───────────────────────────────┐│附表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備註│├──┬────────────┬───────────┼───┤│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1│2007/12/08永秦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770元之簽帳單│││├──┼────────────┼───────────┼───┤│2│2007/12/26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司NT$15,000元之簽帳單│││├──┼────────────┼───────────┼───┤│3│2007/12/26全宏二站加油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000元之簽帳單│││├──┼────────────┼───────────┼───┤│4│2008/01/20俊僑汽車服務廠│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400元之簽帳單│││├──┼────────────┼───────────┼───┤│5│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限公司NT$1,180元之簽帳單│││├──┼────────────┼───────────┼───┤│6│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7│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8│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985元之簽帳單│││├──┼────────────┼───────────┼───┤│9│2008/05/12臺灣中油 淡海新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10│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60元之簽帳單│││├──┼────────────┼───────────┼───┤│11│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214元之簽帳單│││├──┼────────────┼───────────┼───┤│12│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N│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T$1,844元之簽帳單│││├──┼────────────┼───────────┼───┤│13│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14│2008/06/16 康是美 -板站門│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NT$1,693元之簽帳單│││├──┼────────────┼───────────┼───┤│15│2008/06/23臺灣中油三芝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802元之簽帳單│││├──┼────────────┼───────────┼───┤│16│2008/06/24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135元之簽帳單│││├──┼────────────┼───────────┼───┤│17│2008/06/30 松青 超市- 蘆洲 │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店NT$428元之簽帳單│││└──┴────────────┴───────────┴───┘┌───────────────────────────────┐│附表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2建攻實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司NT$9,670元之簽帳單│││├──┼────────────┼───────────┼───┤│2│2008/01/25台亞俊英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874元之簽帳單│││├──┼────────────┼───────────┼───┤│3│2008/02/08愛麗西施商務飯│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店NT$2,800元之簽帳單│││├──┼────────────┼───────────┼───┤│4│2008/02/11 維納斯 NT$10,00│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0元之簽帳單│││├──┼────────────┼───────────┼───┤│5│2008/02/16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949元之簽帳單│││├──┼────────────┼───────────┼───┤│6│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7│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8│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NT$985元之簽帳單│││├──┼────────────┼───────────┼───┤│9│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10│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160元之簽帳單│││├──┼────────────┼───────────┼───┤│11│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1,214元之簽帳單│││├──┼────────────┼───────────┼───┤│12│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NT$1,844元之簽帳單│││├──┼────────────┼───────────┼───┤│13│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14│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NT$1,693元之簽帳單│││└──┴────────────┴───────────┴───┘┌───────────────────────────────┐│附表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8家樂福-經國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2,721元之簽帳單│││├──┼────────────┼───────────┼───┤│2│2007/12/28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1,341元之簽帳單│││├──┼────────────┼───────────┼───┤│3│2007/12/29和信電訊-板橋│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雙十店NT$1,748元之簽帳單│││├──┼────────────┼───────────┼───┤│4│2007/12/31御廚園餐廳有限│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公司NT$20,200元之簽帳單│││├──┼────────────┼───────────┼───┤│5│2007/12/31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500元之簽帳單│││├──┼────────────┼───────────┼───┤│6│2008/01/03家樂福-板橋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2,127元之簽帳單│││├──┼────────────┼───────────┼───┤│7│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690元之簽帳單│││├──┼────────────┼───────────┼───┤│8│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31元之簽帳單│││├──┼────────────┼───────────┼───┤│9│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6│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000元之簽帳單│││├──┼────────────┼───────────┼───┤│10│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5│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000元之簽帳單│││├──┼────────────┼───────────┼───┤│11│2008/03/07家樂福-桃園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55元之簽帳單│││├──┼────────────┼───────────┼───┤│12│2008/03/09家樂福-桃園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639元之簽帳單│││├──┼────────────┼───────────┼───┤│13│2008/03/15家樂福-東興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37元之簽帳單│││├──┼────────────┼───────────┼───┤│14│2008/03/15樂也日式燒烤麻│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辣王店NT$1,449元之簽帳單│││└──┴────────────┴───────────┴───┘┌───────────────────────────────┐│附表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8/01/01EDWINNT$4,120│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元之簽帳單│││├──┼────────────┼───────────┼───┤│2│2008/01/06家樂福-桃園店│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NT$1,928元之簽帳單│││├──┼────────────┼───────────┼───┤│3│2008/01/07錢櫃-西門店NT$│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3,586元之簽帳單│││├──┼────────────┼───────────┼───┤│4│2008/01/12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NT$1,544元之簽帳單│││├──┼────────────┼───────────┼───┤│5│2008/01/17家樂福-桃園店│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NT$1,(五一)2元之簽帳單│││├──┼────────────┼───────────┼───┤│6│2008/01/19家樂福-板橋店│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NT$1,825元之簽帳單│││├──┼────────────┼───────────┼───┤│7│2008/01/26錢櫃-西門店NT$│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2,449元之簽帳單│││├──┼────────────┼───────────┼───┤│8│2008/01/28台糖白甘蔗養生│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涮涮鍋NT$580元之簽帳單│││├──┼────────────┼───────────┼───┤│9│2008/02/20順騰興業社NT$7│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000元之簽帳單│││└──┴────────────┴───────────┴───┘┌───────────────────────────────┐│附表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12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司NT$10,000元之簽帳單│││├──┼────────────┼───────────┼───┤│2│2007/12/28精品電腦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司NT$2,090元之簽帳單│││├──┼────────────┼───────────┼───┤│3│2008/01/14威特電腦科技有│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限公司NT$2,354元之簽帳單│││└──┴────────────┴───────────┴───┘┌───────────────────────────────┐│附表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07/12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23,815元之簽帳單│││└──┴────────────┴───────────┴───┘┌───────────────────────────────┐│附表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4聯新加油站NT$3│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00元之簽帳單│││├──┼────────────┼───────────┼───┤│2│2008/01/02台亞南崁南下站│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NT$500元之簽帳單│││├──┼────────────┼───────────┼───┤│3│2008/01/15臺灣中油 忠孝東 │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路站NT$500元之簽帳單│││└──┴────────────┴───────────┴───┘┌───────────────────────────────┐│附表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1萬盛加油站NT$5│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00元之簽帳單│││├──┼────────────┼───────────┼───┤│2│2007/12/22全國加油站國揚│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站NT$500元之簽帳單│││├──┼────────────┼───────────┼───┤│3│2007/12/31車容坊加油站湯│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城站NT$1,350元之簽帳單│││├──┼────────────┼───────────┼───┤│4│2008/01/01統一精工股份有│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限公司NT$1,950元之簽帳單│││└──┴────────────┴───────────┴───┘┌───────────────────────────────┐│附表十一:│├───────────────────────────────┤│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8/01/31環陽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340元之簽帳單│││├──┼────────────┼───────────┼───┤│2│2008/02/02莒光路加油站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390元之簽帳單│││├──┼────────────┼───────────┼───┤│3│2008/02/03和信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700元之簽帳單│││├──┼────────────┼───────────┼───┤│4│2008/02/17全國加油站蘆洲│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站NT$1,000元之簽帳單│││└──┴────────────┴───────────┴───┘┌───────────────────────────────┐│附表十二:│├───────────────────────────────┤│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五一)1104)│├──┬────────────┬───────────┬───┤│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08/06家樂福-樹林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3,206元之簽帳單│││├──┼────────────┼───────────┼───┤│2│2007/08/17家樂福-樹林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4,120元之簽帳單│││├──┼────────────┼───────────┼───┤│3│2007/08/23長陽開發股份有│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限公司NT$5,520元之簽帳單│││├──┼────────────┼───────────┼───┤│4│2007/12/11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司NT$16,380元之簽帳單│││└──┴────────────┴───────────┴───┘┌───────────────────────────────┐│附表十三:│├──┬───────────────┬────┬───────┤│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電腦主機│二臺││├──┼───────────────┼────┼───────┤│2│電腦螢幕│一臺││├──┼───────────────┼────┼───────┤│3│印表機│一臺││├──┼───────────────┼────┼───────┤│4│傳真機│一臺││├──┼───────────────┼────┼───────┤│5│補摺機│一臺││├──┼───────────────┼────┼───────┤│6│吳德成存摺│二本││├──┼───────────────┼────┼───────┤│7│羅玉朋存摺│一本││├──┼───────────────┼────┼───────┤│8│劉斯聖存摺│一本││├──┼───────────────┼────┼───────┤│9│林泊蔚存摺│一本││├──┼───────────────┼────┼───────┤│10│管隨芝存摺│一本││├──┼───────────────┼────┼───────┤│11│張嘉政存摺│一本││├──┼───────────────┼────┼───────┤│12│陳建安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一紙││├──┼───────────────┼────┼───────┤│13│張金寶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一紙││├──┼───────────────┼────┼───────┤│14│張金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一紙││├──┼───────────────┼────┼───────┤│15│吳德成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一紙││├──┼───────────────┼────┼───────┤│16│徐茂松徵信照會劇本│一份││├──┼───────────────┼────┼───────┤│17│徐茂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18│徐茂松淡水鎮農會個人貸款授信申│一份││││請書│││├──┼───────────────┼────┼───────┤│19│存簿分頁│五十六紙││├──┼───────────────┼────┼───────┤│20│張嘉政勞工保險卡│一紙││├──┼───────────────┼────┼───────┤│21│空白扣繳憑單│一箱││└──┴───────────────┴────┴───────┘┌───────────────────────────────┐│附表十四:│├──┬───────────────┬────┬───────┤│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林泊蔚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紙││└──┴───────────────┴────┴───────┘附表十五:如下(一)至(五十一)之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㈠┌──┬────────┬──────────────┐│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證人 黃福音 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特約商店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4│證人 洪明瑞 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申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特約商店並刷卡套現之事實。│││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5│特約商店申請表1│被告陳蔣儒冒用黃宏明之身分申│││份│辦特約商店,並盜用黃宏明之印││││章之事實。│├──┼────────┼──────────────┤│6│謝謝您刷卡機刷卡│被告陳蔣儒持後述之信用卡刷卡│││明細1份│套現共計878,700元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一、㈡┌──┬────────┬──────────────┐│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2│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3│黃宏明借款申請書│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黃宏明之身分向│││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板橋市農會申辦房屋貸款,並偽│││、切結書、建物無│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保存登記切結書、│印章,而獲得核准房屋貸款額度│││自動轉帳約定條款│2,700,000之事實。│││委託書各1份││├──┼────────┼──────────────┤│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三)犯罪事實一、㈢┌──┬────────┬──────────────┐│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羅玉朋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羅玉朋於警詢│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及偵查中之證述││├──┼────────┼──────────────┤│4│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之證述││├──┼────────┼──────────────┤│5│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書、勞工保險卡、│易明細,又冒用羅玉朋之身分向│││存摺交易明細各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份│並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200,000元之事實││││。│├──┼────────┼──────────────┤│6│羅玉朋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羅玉朋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229,933元,並││││偽簽羅玉朋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臺、電腦螢幕1臺│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羅玉朋存摺1本││└──┴────────┴──────────────┘
(四)犯罪事實一、㈣┌──┬────────┬──────────────┐│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管隨芝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以被告管隨芝之名義,│││信託商業銀行人員│並偽造被告管隨芝之存摺交易明│││於警詢中及偵查中│細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之證述││├──┼────────┼──────────────┤│4│被告管隨芝簡易通│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管隨芝之存│││信貸款申請書暨約│摺交易明細後,由被告管隨芝向│││定書、存摺交易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細各1份│並獲得核准信用貸款額度││││463,300元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管隨芝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管隨芝存摺1本││└──┴────────┴──────────────┘
(五)犯罪事實一、㈤┌──┬────────┬──────────────┐│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彥秀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證人 劉怡杏 即聯邦│詐騙集團以被告陳彥秀之名義,│││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細申辦信用卡之事實。│││述││├──┼────────┼──────────────┤│4│被告陳彥秀信用卡│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申請書、存摺交易│摺交易明細據以向聯邦商業銀行│││明細、勞工保險卡│申辦信用卡,惟並未獲得核准之│││各1份│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六)犯罪事實一、㈥┌──┬────────┬──────────────┐│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黃宏明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4│證人 翁秀玲 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在職證明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述│之事實。│├──┼────────┼──────────────┤│5│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書、員工在職證明│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又冒用│││、存摺交易明細各│黃宏明之身分向萬泰商業銀行申│││1份│辦信用卡,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35,000││││元之事實。│├──┼────────┼──────────────┤│6│黃宏明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黃宏明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37,726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印表機1臺、傳│證明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七)犯罪事實一、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羅玉朋於偵查│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之事實。│││述││├──┼────────┼──────────────┤│4│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羅玉朋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羅玉朋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臺、電腦螢幕1臺│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羅玉朋存摺1本││└──┴────────┴──────────────┘
(八)犯罪事實一、㈧┌──┬────────┬──────────────┐│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之事實。│││述││├──┼────────┼──────────────┤│4│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黃宏明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黃宏明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九)犯罪事實一、㈨┌──┬────────┬──────────────┐│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中之供述│明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2│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申辦│││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之證述││├──┼────────┼──────────────┤│4│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薪資證│││書1份│明文件,又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5│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以劉斯聖之信用卡共│││細1份│計刷卡121,572元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劉斯聖存摺1││││本││└──┴────────┴──────────────┘
(十)犯罪事實一、㈩┌──┬────────┬──────────────┐│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之供述│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 游騰義 、 孔繁 │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申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5│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書、勞工保險卡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1份│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6│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劉斯聖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83,260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冒名申│││臺、電腦螢幕1臺│辦信用卡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劉斯聖存摺1││││本││└──┴────────┴──────────────┘
(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中之供述│交給被告王豪君後,由被告王豪││││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銀行人員於警詢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5│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書、勞工保險卡、│易明細,又冒用洪堡淇之身分向│││存摺交易明細各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份│並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50,000元之事實││││。│├──┼────────┼──────────────┤│6│洪堡淇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洪堡淇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16,169元,並││││偽簽洪堡淇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臺、電腦螢幕1臺│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冒用劉斯聖身分向萬│││中之供述│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2│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翁秀玲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申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4│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書、勞工保險卡各│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1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60,000元之事實。│││││├──┼────────┼──────────────┤│5│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以劉斯聖之信用卡共│││細1份│計刷卡63,242元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冒用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名義申辦信用卡。│││、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劉斯聖存摺1││││本││└──┴────────┴──────────────┘
(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冒用劉斯聖名義向永│││中之供述│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 許明珠 即永豐│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申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詢中之證述││├──┼────────┼──────────────┤│5│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冒用劉斯聖之身分向│││書、勞工保險卡各│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1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6│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劉斯聖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14,802元,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申辦信│││臺、電腦螢幕1臺│用卡。│││、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劉斯聖存摺1││││本││└──┴────────┴──────────────┘
(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彥秀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證人 朱榮春 即渣打│詐騙集團以被告陳彥秀之名義,│││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述││├──┼────────┼──────────────┤│4│被告陳彥秀信用貸│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款申請書、存摺交│摺交易明細後,由陳彥秀向渣打│││易明細、勞工保險│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並獲得│││卡各1份│核准信用貸款額度220,000元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之事實。│││述││├──┼────────┼──────────────┤│4│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黃宏明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黃宏明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羅玉朋於偵查│羅玉朋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羅玉朋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銀行人員於警詢中│信用卡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4│羅玉朋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羅玉朋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份│並偽簽羅玉朋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羅│││臺、電腦螢幕1臺│玉朋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羅玉朋存摺1本││└──┴────────┴──────────────┘
(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 陳平 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中及偵查中之證述│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4│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斯聖之身分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劉斯聖存摺1││││本││└──┴────────┴──────────────┘
(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 湯榮東 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述│事實。│├──┼────────┼──────────────┤│5│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斯聖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50,000││││元之事實。│├──┼────────┼──────────────┤│6│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劉斯聖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52,204元,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劉斯聖存摺1││││本││└──┴────────┴──────────────┘
(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述│事實。│├──┼────────┼──────────────┤│5│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斯聖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6│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劉斯聖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11,059元,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劉斯聖存摺1││││本││└──┴────────┴──────────────┘
(二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中之供述│交給被告王豪君後,由被告王豪││││君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湯榮東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述││├──┼────────┼──────────────┤│5│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張嘉政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張嘉政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20,000元之事實。│││││├──┼────────┼──────────────┤│6│張嘉政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張嘉政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04,825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張嘉政存摺1本││││、張嘉政勞工保險││││卡1紙││└──┴────────┴──────────────┘
(二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中之供述│交給被告王豪君後,由被告王豪││││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3│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陳平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中及偵查中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5│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張嘉政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張嘉政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張嘉政存摺1本││││、張嘉政勞工保險││││卡1紙││└──┴────────┴──────────────┘
(二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將張嘉政之身分證件│││中之供述│交給被告王豪君後,由被告王豪││││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3│證人張嘉政於偵查│張嘉政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張嘉政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之事實。│││述││├──┼────────┼──────────────┤│5│張嘉政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張嘉政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張嘉政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張嘉政存摺1本││││、張嘉政勞工保險││││卡1紙││└──┴────────┴──────────────┘
(二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供述││├──┼────────┼──────────────┤│2│證人黃福音於警詢│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陳平即匯豐商│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業銀行人員於警詢│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中及偵查中之證述│信用卡之事實。│├──┼────────┼──────────────┤│4│黃宏明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黃宏明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黃宏明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二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劉斯聖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劉斯聖於警詢│劉斯聖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朱榮春即渣打│詐騙集團冒用劉斯聖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述│事實。│├──┼────────┼──────────────┤│5│劉斯聖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劉斯聖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斯聖之身分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90,000││││元之事實。│├──┼────────┼──────────────┤│6│劉斯聖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劉斯聖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04,175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劉│││臺、電腦螢幕1臺│斯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劉斯聖存摺1││││本││└──┴────────┴──────────────┘
(二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吳德成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吳德成於偵查│吳德成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吳德成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之證述│事實。│├──┼────────┼──────────────┤│5│吳德成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德成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15,000元之事實。│├──┼────────┼──────────────┤│6│吳德成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吳德成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50,829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吳│││臺、電腦螢幕1臺│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並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真機1臺、補摺機1│用卡之事實。│││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吳德成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1││││紙、吳德成存摺1││││本││└──┴────────┴──────────────┘
(二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將洪堡淇之身分證件│││中之供述│交給被告王豪君後,由被告王豪││││君申辦信用卡之事實。│├──┼────────┼──────────────┤│3│證人洪堡淇於警詢│洪堡淇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洪堡淇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信用卡之事實。│││述││├──┼────────┼──────────────┤│5│洪堡淇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書、存摺交易明細│易明細,又冒用洪堡淇之身分向│││、勞工保險卡各1│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份│簽洪堡淇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洪│││臺、電腦螢幕1臺│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二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中之供述│明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2│證人蘇光園於偵查│蘇光園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蘇光園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申辦│││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之證述││├──┼────────┼──────────────┤│4│蘇光園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蘇光園之薪資證│││書1份│明文件,又冒用蘇光園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00,000元之事實││││。│├──┼────────┼──────────────┤│5│蘇光園簽帳單1份│被告王豪君以蘇光園之信用卡共││││計刷卡83,224元,並偽簽蘇光園││││之署名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蘇│││臺、電腦螢幕1臺│光園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
(二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吳德成於偵查│吳德成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吳德成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4│吳德成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吳德成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德成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吳德成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吳│││臺、電腦螢幕1臺│德成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吳德成存摺1││││本││└──┴────────┴──────────────┘
(二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陳建安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之證述││├──┼────────┼──────────────┤│4│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建安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陳建安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臺、電腦螢幕1臺│建安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三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張金寶之信用卡交│││中之自白│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寶之兄於偵查中之││││證述││├──┼────────┼──────────────┤│4│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之證述│事實。│├──┼────────┼──────────────┤│5│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金寶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6│張金寶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張金寶之│││細、簽帳單各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79,327元,並偽││││簽張金寶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張金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1紙││└──┴────────┴──────────────┘
(三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信託商業銀行人員│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於警詢中及偵查中│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之證述│實。│├──┼────────┼──────────────┤│4│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以向中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獲│││扣繳憑單各1份│得核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5│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林泊蔚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99,206元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臺、電腦螢幕1臺│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林泊蔚存摺1││││本、林泊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紙││└──┴────────┴──────────────┘
(三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彥秀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陳蔣儒以被告陳彥秀之信用│││中之自白│卡刷卡套現之事實。│├──┼────────┼──────────────┤│4│證人朱榮春即渣打│詐騙集團以被告陳彥秀之名義,│││商業銀行人員於警│並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細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述││├──┼────────┼──────────────┤│5│被告陳彥秀信用卡│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申請書、勞工保險│摺交易明細據以申辦渣打商業銀│││卡、存摺交易明細│行信用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各1份│度100,000元之事實。│││││├──┼────────┼──────────────┤│6│被告陳彥秀刷卡消│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被告陳彥│││費明細1份│秀之信用卡共計刷卡108,513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三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朱榮春即渣打│詐騙集團以翁明棟之名義,並偽│││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翁明棟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述││├──┼────────┼──────────────┤│3│翁明棟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翁明棟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以向中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扣繳憑單各1份│未獲得核准之事實。│││││├──┼────────┼──────────────┤│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翁│││臺、電腦螢幕1臺│明棟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三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楊永福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楊永福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楊永福於警詢│楊永福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洪明瑞即中國│詐騙集團冒用楊永福之名義,並│││信託商業銀行人員│偽造楊永福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之證述│事實。│├──┼────────┼──────────────┤│5│楊永福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楊永福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永福之身分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6│楊永福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楊永福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80,754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楊│││臺、電腦螢幕1臺│永福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三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中之供述│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陳建安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湯榮東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辦信│││述│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5│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書、員工薪資條、│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勞工保險卡、綜合│清單,又冒用陳建安之身分向遠│││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偽簽│││料清單各1份│陳建安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50,000元之事實。│││││├──┼────────┼──────────────┤│6│陳建安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陳建安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47,930元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臺、電腦螢幕1臺│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印表機1臺、傳│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陳建安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1紙││└──┴────────┴──────────────┘
(三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中之供述│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陳建安於偵查│陳建安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3│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陳建安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條、綜合│││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辦信│││及偵查中之證述│用卡之事實。│├──┼────────┼──────────────┤│4│陳建安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書、員工薪資條、│資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勞工保險卡、綜合│清單,又冒用陳建安之身分向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料清單各1份│偽簽陳建安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陳│││臺、電腦螢幕1臺│建安員工薪資條、綜合所得稅各│││、印表機1臺、傳│類所得資料清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
(三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林泊蔚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湯榮東即遠東│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述│實。│├──┼────────┼──────────────┤│4│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以向遠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獲得核│││扣繳憑單各1份│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5│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陳蔣儒以林泊蔚之│││細1份│信用卡共計刷卡101,408元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臺、電腦螢幕1臺│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林泊蔚存摺1││││本││└──┴────────┴──────────────┘
(三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翁明棟之薪資表│││中之供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以翁明棟之名義,並偽│││輝即國泰世華商業│造翁明棟之薪資表、綜合所得稅│││銀行人員於警詢中│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辦信用卡之│││及偵查中之證述│事實。│├──┼────────┼──────────────┤│3│翁明棟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翁明棟之薪資表│││書、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表、綜合所得│據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稅各類所得資料清│用卡,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單各1份││├──┼────────┼──────────────┤│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翁│││臺、電腦螢幕1臺│明棟之薪資表、綜合所得稅各類│││、印表機1臺、傳│所得資料清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
(三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述││├──┼────────┼──────────────┤│3│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以向聯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未獲│││扣繳憑單各1份│得核准之事實。│├──┼────────┼──────────────┤│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臺、電腦螢幕1臺│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林泊蔚存摺1││││本││└──┴────────┴──────────────┘
(四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寶之兄於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劉怡杏即聯邦│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述││├──┼────────┼──────────────┤│4│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金寶之身分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張金寶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四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寶之兄於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湯榮東即遠東│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詢中及偵查中之證│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述│事實。│├──┼────────┼──────────────┤│4│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金寶之身分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扣繳憑單各1份│信用卡,並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20,000││││元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張金寶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1紙││└──┴────────┴──────────────┘
(四十二)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張金財即張金│張金寶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寶之兄於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張金寶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4│張金寶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張金寶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金寶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張金寶之署││││名,惟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張│││臺、電腦螢幕1臺│金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四十三)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事實。│││││├──┼────────┼──────────────┤│2│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以張金寶之名義,並偽│││輝即國泰世華商業│造林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3│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以向國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扣繳憑單各1份│未獲得核准之事實。│││││├──┼────────┼──────────────┤│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臺、電腦螢幕1臺│泊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林泊蔚存摺1││││本││└──┴────────┴──────────────┘
(四十四)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陳彥秀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以被告陳彥秀之名義,│││輝即國泰世華商業│並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銀行人員於警詢中│細申辦信用卡之事實。│││及偵查中之證述││├──┼────────┼──────────────┤│4│被告陳彥秀信用卡│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陳彥秀之存│││申請書、存摺交易│摺交易明細據以向國泰世華商業│││明細、勞工保險卡│銀行申辦信用卡,惟並未獲得核│││各1份│准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陳彥秀之存摺交易明細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四十五)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存摺交│││中之供述│易明細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事實。│││││├──┼────────┼──────────────┤│2│證人湯榮東即遠東│詐騙集團以林泊蔚之名義,並偽│││商業銀行人員於警│造林泊蔚之存摺交易明細申辦信│││詢中及偵查中之證│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述││├──┼────────┼──────────────┤│3│林泊蔚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林泊蔚之存摺交│││書1份│易明細據以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120,000元之事實。│││││├──┼────────┼──────────────┤│4│林泊蔚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以林泊蔚之信用卡共│││細1份│計刷卡84,412元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林│││臺、電腦螢幕1臺│泊蔚之薪資證明文件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林泊蔚存摺1││││本││└──┴────────┴──────────────┘
(四十六)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偽造蘇光園之各類所│││中之供述│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被告││││王豪君刷卡消費,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2│被告陳蔣儒於偵查│被告王豪君將蘇光園之信用卡交│││中之供述│付被告陳蔣儒後,由被告陳蔣儒││││刷卡套現之事實。│├──┼────────┼──────────────┤│3│證人蘇光園於偵查│蘇光園並未申辦信用卡之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游騰義、孔繁│詐騙集團冒用蘇光園之名義,並│││輝即國泰世華商業│偽造蘇光園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銀行人員於警詢中│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及偵查中之證述│事實。│├──┼────────┼──────────────┤│5│蘇光園信用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偽造蘇光園之各類所│││書、勞工保險卡、│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又冒用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光園之身分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扣繳憑單各1份│申辦信用卡,並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而獲得核准信用卡額度││││80,000元之事實。│├──┼────────┼──────────────┤│6│蘇光園刷卡消費明│被告王豪君以蘇光園之信用卡共│││細、簽帳單各1份│計刷卡89,980元,並偽簽蘇光園││││之署名之事實。│├──┼────────┼──────────────┤│7│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蘇│││臺、電腦螢幕1臺│光園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印表機1臺、傳│單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空白扣繳憑單││││1箱││└──┴────────┴──────────────┘
(四十七)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翁秀玲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工在職證明申辦信用貸款之事實│││述│。│├──┼────────┼──────────────┤│4│黃宏明消費性貸款│被告王豪君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申請書、存摺交易│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又冒用│││明細、員工在職證│黃宏明之身分向萬泰商業銀行申│││明各1份│辦信用貸款,並偽簽黃宏明之署││││名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而獲得││││核准信用貸款額度800,000之事││││實。│├──┼────────┼──────────────┤│5│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黃│││臺、電腦螢幕1臺│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印表機1臺、傳│證明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
(四十八)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黃福音即黃宏│黃宏明並未申辦現金卡之事實。│││明之父於警詢中之││││證述││├──┼────────┼──────────────┤│3│證人翁秀玲即萬泰│詐騙集團冒用黃宏明之名義,並│││商業銀行人員於警│填寫虛偽之工作資料申辦現金卡│││詢中及偵查中之證│刷卡套現之事實。│││述││├──┼────────┼──────────────┤│4│黃宏明現金卡申請│被告王豪君冒用黃宏明之身分,│││書、宣告書各1份│並填寫虛偽之工作資料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又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而獲得核准現金卡額││││度30,000之事實。│├──┼────────┼──────────────┤│5│黃宏明現金卡刷卡│被告王豪君以黃宏明之現金卡共│││明細1份│計刷卡24,812元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申辦現│││臺、電腦螢幕1臺│金卡之事實。│││、印表機1臺、傳││││真機1臺、補摺機1││││臺││└──┴────────┴──────────────┘
(四十九)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徐茂松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被告徐茂松貸款申│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徐茂松之存│││請書、存摺交易明│摺交易明細據以向永豐商業銀行│││細、不動產買賣契│申辦房屋貸款,惟並未獲得核准│││約書各1份│之事實。│├──┼────────┼──────────────┤│4│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永│││、印表機1臺、傳│豐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徐茂松徵信照會││││劇本1份、徐茂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
(五十)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張竣源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被告徐茂松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4│被告徐茂松個人貸│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徐茂松之存│││款授信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職證明據以│││摺交易明細、不動│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屋貸款,惟│││產買賣契約書、同│並未獲得核准之事實。│││意書、員工在職證││││明、個人資料表各││││1份││├──┼────────┼──────────────┤│5│通訊監察譯文1份│被告王豪君與被告張竣源商討為││││被告徐茂松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印表機1臺、傳│在職證明並向淡水鎮農會申辦房│││真機1臺、補摺機1│屋貸款之事實。│││臺、存簿分頁56紙││││、徐茂松徵信照會││││劇本1份、徐茂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徐茂松淡水││││鎮農會個人貸款授││││信申請書1份││└──┴────────┴──────────────┘
(五十一)犯罪事實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豪君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被告張竣源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3│被告徐茂松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4│被告徐茂松准駁通│被告王豪君偽造被告徐茂松之存│││知書、個人授信申│摺交易明細據以向彰化商業銀行│││請書、存摺交易明│申辦房屋貸款,而獲得核准房屋│││細各1份│貸款額度2,500,000元之事實。│├──┼────────┼──────────────┤│5│通訊監察譯文1份│被告王豪君與被告張竣源商討為││││被告徐茂松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6│扣案之電腦主機2│被告王豪君使用左列物品偽造被│││臺、電腦螢幕1臺│告徐茂松之存摺交易明細並向彰│││、印表機1臺、傳│化商業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之事實│││真機1臺、補摺機1│。│││臺、存簿分頁56紙││││、徐茂松徵信照會││││劇本1份、徐茂松││││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附表十六原審及起訴書認定王豪君等偽造勞保資料表┌──┬────┬──────────┬─────────────┬──────┐│編號│姓名│投保單位│行使對象│備註││││││(依原審及起││││││訴書事實欄編││││││號)│├──┼────┼──────────┼─────────────┼──────┤│1│羅玉朋│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㈦│││││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2│陳彥秀│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八日│㈤│││││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3│黃宏明│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㈧│││││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4│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5│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6│張嘉政│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記載錯誤)│││├──────────┼─────────────┼──────┤│││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7│吳德成│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8│陳建安│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四日││││││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9│張金寶│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10│林泊蔚│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11│翁明棟│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12│楊永福│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13│蘇光園│耀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附表十七:│├──┬────────────┬───────────┬───┤│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申請表│││├──┼────────────┼───────────┼───┤│2│特約商店匯款第三人連帶保│偽造「黃宏明」印文一枚││││證約定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偽造「黃宏明」印文二枚││││合約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別約定│偽造「黃宏明」印文三枚││││事項暨同意書│││├──┼────────────┼───────────┼───┤│5│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羅玉朋」署名三枚│││││││├──┼────────────┼───────────┼───┤│6│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黃宏明」署名四枚│││││││├──┼────────────┼───────────┼───┤│7│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四枚││├──┼────────────┼───────────┼───┤│8│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9│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三枚││├──┼────────────┼───────────┼───┤│10│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11│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12│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13│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一枚││├──┼────────────┼───────────┼───┤│14│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嘉政」署名二枚││├──┼────────────┼───────────┼───┤│15│渣打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劉斯聖」署名二枚││├──┼────────────┼───────────┼───┤│16│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吳德成」署名二枚││├──┼────────────┼───────────┼───┤│17│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洪堡淇」署名二枚││├──┼────────────┼───────────┼───┤│18│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金寶」署名二枚││├──┼────────────┼───────────┼───┤│19│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二枚││├──┼────────────┼───────────┼───┤│20│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楊永福」署名二枚││├──┼────────────┼───────────┼───┤│21│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陳建安」署名二枚││├──┼────────────┼───────────┼───┤│22│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林泊蔚」署名四枚││├──┼────────────┼───────────┼───┤│23│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蘇光園」署名四枚││└──┴────────────┴───────────┴───┘┌───────────────────────────────┐│附表十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備註│├──┬────────────┬───────────┼───┤│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1│2007/12/08永秦加油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770元之簽帳單│││├──┼────────────┼───────────┼───┤│2│2007/12/26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司NT$15,000元之簽帳單│││├──┼────────────┼───────────┼───┤│3│2007/12/26全宏二站加油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000元之簽帳單│││├──┼────────────┼───────────┼───┤│4│2008/01/20俊僑汽車服務廠│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400元之簽帳單│││├──┼────────────┼───────────┼───┤│5│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限公司NT$1,180元之簽帳單│││├──┼────────────┼───────────┼───┤│6│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7│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8│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985元之簽帳單│││├──┼────────────┼───────────┼───┤│9│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10│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60元之簽帳單│││├──┼────────────┼───────────┼───┤│11│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214元之簽帳單│││├──┼────────────┼───────────┼───┤│12│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N│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T$1,844元之簽帳單│││├──┼────────────┼───────────┼───┤│13│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14│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市NT$1,693元之簽帳單│││├──┼────────────┼───────────┼───┤│15│2008/06/23臺灣中油三芝站│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NT$1,802元之簽帳單│││├──┼────────────┼───────────┼───┤│16│2008/06/24頂好-三芝店NT$│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1,135元之簽帳單│││├──┼────────────┼───────────┼───┤│17│2008/06/30 松青超市 -蘆洲│偽造「張金寶」署名一枚││││店NT$428元之簽帳單│││└──┴────────────┴───────────┴───┘┌───────────────────────────────┐│附表十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2建攻實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司NT$9,670元之簽帳單│││├──┼────────────┼───────────┼───┤│2│2008/01/25台亞俊英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874元之簽帳單│││├──┼────────────┼───────────┼───┤│3│2008/02/08愛麗西施商務飯│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店NT$2,800元之簽帳單│││├──┼────────────┼───────────┼───┤│4│2008/02/11維納斯NT$10,00│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0元之簽帳單│││├──┼────────────┼───────────┼───┤│5│2008/02/16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949元之簽帳單│││├──┼────────────┼───────────┼───┤│6│2008/02/03湧仕實業股份有│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限公司NT$1,200元之簽帳單│││├──┼────────────┼───────────┼───┤│7│2008/03/20莉鵬欣業有限公│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司NT$17,800元之簽帳單│││├──┼────────────┼───────────┼───┤│8│2008/04/2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NT$985元之簽帳單│││├──┼────────────┼───────────┼───┤│9│2008/05/12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鎮站NT$1,558元之簽帳單│││├──┼────────────┼───────────┼───┤│10│2008/05/22中油友仁站NT$1│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160元之簽帳單│││├──┼────────────┼───────────┼───┤│11│2008/05/31頂好-三芝店NT$│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1,214元之簽帳單│││├──┼────────────┼───────────┼───┤│12│2008/06/01家樂福-淡水店│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NT$1,844元之簽帳單│││├──┼────────────┼───────────┼───┤│13│2008/06/04臺灣中油淡海新│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鎮站NT$1,766元之簽帳單│││├──┼────────────┼───────────┼───┤│14│2008/06/16康是美-板站門│偽造「林泊蔚」署名一枚││││市NT$1,693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8家樂福-經國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2,721元之簽帳單│││├──┼────────────┼───────────┼───┤│2│2007/12/28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1,341元之簽帳單│││├──┼────────────┼───────────┼───┤│3│2007/12/29和信電訊-板橋│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雙十店NT$1,748元之簽帳單│││├──┼────────────┼───────────┼───┤│4│2007/12/31御廚園餐廳有限│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公司NT$20,200元之簽帳單│││├──┼────────────┼───────────┼───┤│5│2007/12/31福懋南崁加油站│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500元之簽帳單│││├──┼────────────┼───────────┼───┤│6│2008/01/03家樂福-板橋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2,127元之簽帳單│││├──┼────────────┼───────────┼───┤│7│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690元之簽帳單│││├──┼────────────┼───────────┼───┤│8│2008/01/10家樂福-重新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31元之簽帳單│││├──┼────────────┼───────────┼───┤│9│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6│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000元之簽帳單│││├──┼────────────┼───────────┼───┤│10│2008/01/29順騰興業社NT$5│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000元之簽帳單│││├──┼────────────┼───────────┼───┤│11│2008/03/07家樂福-桃園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55元之簽帳單│││├──┼────────────┼───────────┼───┤│12│2008/03/09家樂福-桃園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639元之簽帳單│││├──┼────────────┼───────────┼───┤│13│2008/03/15家樂福-東興店│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NT$837元之簽帳單│││├──┼────────────┼───────────┼───┤│14│2008/03/15樂也日式燒烤麻│偽造「吳德成」署名一枚││││辣王店NT$1,449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12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司NT$10,000元之簽帳單│││├──┼────────────┼───────────┼───┤│2│2007/12/28精品電腦有限公│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司NT$2,090元之簽帳單│││├──┼────────────┼───────────┼───┤│3│2008/01/14威特電腦科技有│偽造「羅玉朋」署名一枚││││限公司NT$2,354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07/12佳逸汽車保修廠│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23,815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4聯新加油站NT$3│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00元之簽帳單│││├──┼────────────┼───────────┼───┤│2│2008/01/02台亞南崁南下站│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NT$500元之簽帳單│││├──┼────────────┼───────────┼───┤│3│2008/01/15臺灣中油忠孝東│偽造「洪堡淇」署名一枚││││路站NT$500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12/21萬盛加油站NT$5│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00元之簽帳單│││├──┼────────────┼───────────┼───┤│2│2007/12/22全國加油站國揚│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站NT$500元之簽帳單│││├──┼────────────┼───────────┼───┤│3│2007/12/31車容坊加油站湯│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城站NT$1,350元之簽帳單│││├──┼────────────┼───────────┼───┤│4│2008/01/01統一精工股份有│偽造「蘇光園」署名一枚││││限公司NT$1,950元之簽帳單│││└──┴────────────┴───────────┴───┘┌───────────────────────────────┐│附表二十五:│├───────────────────────────────┤│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編號│偽造文書處│偽造印文、署名之數量│備註│├──┼────────────┼───────────┼───┤│1│2007/08/06家樂福-樹林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3,206元之簽帳單│││├──┼────────────┼───────────┼───┤│2│2007/08/17家樂福-樹林店│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NT$4,120元之簽帳單│││├──┼────────────┼───────────┼───┤│3│2007/08/23長陽開發股份有│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限公司NT$5,520元之簽帳單│││├──┼────────────┼───────────┼───┤│4│2007/12/11加星輪胎有限公│偽造「劉斯聖」署名一枚││││司NT$16,380元之簽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