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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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四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