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三一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九日止,更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並於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