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2號債權人凃 隆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淑芬 、 陳溢茂 、 江嘉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 凃隆琪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是否應以東方大地管理委員會為債權人,凃隆琪列為其法定代理人)。另確認「凃」隆琪姓氏正確為何?因與具狀人之印章「涂」隆琪不相符。
㈡提出凃隆琪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債務人等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區○○路○○○巷○○弄○號)。
㈣提出對債務人等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