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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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4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3年1月6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甲○○並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丙○○,惟嗣經臺中榮民總醫院親子關係鑑定,始發現被告丙○○並非原告之婚生子女。是被告丙○○雖係原告與被告甲○○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惟被告丙○○實非被告甲○○告自原告所受胎,而係被告甲○○與訴外人 朱登陸 所生,惟因法律明定婚生子女之推定,被告丙○○仍被依法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女,顯與實情不符,為此依法提出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所述。
二、被告則以:丙○○是伊與他人朱登陸所生,不是原告的小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自認,並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均影本)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95年8月21日血親鑑定報告書正本各1份為證,其中關於訴外人朱登陸與被告丙○○之血親鑑定報告略以:「
1.不能排除朱登陸與丙○○之親子關係。2.親子關係指數
(CPI)為132763.11;亦即朱登陸是丙○○的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丙○○的親生父親所必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32763.11倍。3.也就是說朱登陸與丙○○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24%;因此朱登陸是丙○○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測試上可以證實。」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復被告甲○○對血親鑑定報告亦不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為原告主張被告丙○○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應堪採信。
四、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上開民法之規定,即屬婚生推定之規定,欲否認婚生推定者,僅得由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在夫妻之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於婚生推定之主張(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丙○○之受胎期間,既在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然被告丙○○既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於95年8月15日,即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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