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
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涉嫌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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