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0號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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