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昱昕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 陳勇穆 被告元準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 許龍柱 被告諾得測量儀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 王世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昱昕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諾得測量儀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均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