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民國96年1月19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7年1月18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6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供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支│├──┼─────────────────┼─────┤│2│使用過之空安瓶│3支│├──┼─────────────────┼─────┤│3│使用過之沾血跡綿球│1個│├──┼─────────────────┼─────┤│4│Husten2ml│1支│├──┼─────────────────┼─────┤│5│Dexaron2ml│1支│├──┼─────────────────┼─────┤│6│Senidol│8支│├──┼─────────────────┼─────┤│7│Oriserpine│4支│├──┼─────────────────┼─────┤│8│Avagin│4支│├──┼─────────────────┼─────┤│9│Suwelin│3支│├──┼─────────────────┼─────┤│10│Lilonton│1支│├──┼─────────────────┼─────┤│11│Buston│3支│├──┼─────────────────┼─────┤│12│Acanine-s│2支│├──┼─────────────────┼─────┤│13│Asiphylline│2支│├──┼─────────────────┼─────┤│14│Motaline│12支│├──┼─────────────────┼─────┤│15│Sulpiride│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