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茂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6年4月25日│467,307元│AC0000000││││ 司伍倫言 │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