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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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債權人 林思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宥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宥鴒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鴒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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