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0號聲請人 王玲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22907-9││1│1000││├──┼───────────────┼──────────────┼───┼───┼────┼───┤│0002│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82390-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