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