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26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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