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定𪿠(原名 葉金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定𪿠(原名葉金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