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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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3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
賴梅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繼開 訴訟代理人 郭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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