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曙男侯香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侯香君究為共同債務人?抑為保證人?若為保證人,其為一般保證?抑為連帶保證?其次,主張其為保證人(一般或連帶),請釋明原因事實,並按請求之內容更正聲明。若為一般保證,請更正請求事項(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人李曙男財產無效果時,侯香君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付)。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