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47號聲請人 樊秋蘭廣益 照相打字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倍好有限公司│星展(臺灣)商業銀│106年6月3日│67,943元│DB0000000││││ 陳哲勤 │行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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