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胡炯南
胡杏佳黃貴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德水 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彰化縣政府租佃爭議委員會移送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㈡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1.訴之聲明
2.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以此類推)㈢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㈣提出爭議標的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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