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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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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